租 賃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沛蕊達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填寫人即為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緣甲方為擁有品牌名稱為 沛力淨產品獨家經銷權之廠商,乙方願意按本契約所載條件短期承租以下產品。雙方簽訂本契約書,並約定條件如下,俾供遵循:
第一條 產品
一、租賃標的:手持移動「抗菌專用噴霧機」(型號:A-900EH)。
二、租期/租金(單位,新臺幣,下均同)(以乙方填單者為準) 以上價格已含營業稅5%。
□A.7天/ 2000元(含租賃標的1台與900ML瓶裝抗菌液1瓶)
□B.14天/2800元(含租賃標的1台與900ML瓶裝抗菌液2瓶)
□C.21天/3600元(含租賃標的1台與900ML瓶裝抗菌液3瓶)
三、乙方如有意續租則以7天為單位,一單位為800元(含1瓶900ML抗菌液),請與甲方聯繫。續約仍應適用本契約條款。
四、抗菌液應以甲方提供者為限。如需加購抗菌液,請與甲方聯繫。
第二條 租賃期間
一、租賃起迄日:
(一)租賃標的送達乙方填寫之「運送地址」之翌日,為租賃首日。
(二)自租賃首日計滿租賃天數(例如:7天/14天),為租賃末日。
(三)甲方會於租賃末日與乙方聯繫取回租賃標的事宜,乙方應於租賃末日之翌日,將已包裝完成之租賃標的,交予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員收取。
二、為確保產品之性能、壽命,若因使用非甲方所提供之抗菌液而造成租賃標的損壞或減少使用年限,概與甲方無涉,應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本條於租賃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均適用。
三、運送地址經指定後,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與返還
一、租金之給付方式為信用卡或現金轉帳。
二、因屬短期租賃,並無鑑賞期且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如未於甲方通知之期日將租賃標的交予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員,應按日(日曆天)給付產品租金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至歸還時為止。
第四條 租賃標的之使用規定:
一、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出賣、轉租、轉讓、轉借、抵押、設質、典當、讓與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等行為。
二、租賃期間租賃標的之維護、安全保管責任,以及違反本契約或法律規定之使用規範所生之修繕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租賃期間因使用租賃標的所產生之各項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四、如有附屬設備(例如:電源線)者,列具清單作為本契約之附件,並將各項附屬設備照清單點交。
五、租賃期間乙方就租賃標的之使用及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第五條 產品出租:
一、甲方提供功能外觀完好無損壞且合於正常使用之租賃標的交予乙方。
二、以現況出租,甲方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乙方若未按甲方所提供之使用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之安全使用,或未依產品之性質而定之方法安全使用租賃標的等,致生損害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三、租用期間如有任何疑問應向甲方反應,俾使甲方得儘速處理,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
第六條 甲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之相關約定與其他
一、提前終止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一) 甲方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二) 乙方違反約定或未依租賃標的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產品。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
(四) 因乙方怠於注意,致租賃標的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二、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方式返還租賃標的,且不得請求退還任何租金。
第七條 賠償規定:
一、遺失賠償:乙方發生租賃標的遺失而無法歸還原物時,應給付甲方相當於2倍租金之款項作為賠償金。
二、損壞賠償:租賃標的有損壞或減少使用年限之情,或有任何可歸責於乙方事由造成租賃標的產生瑕疵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修復,甲方需檢附維修單據,向乙方請求損壞賠償。若無法修復者,乙方應給付甲方相當於2倍租金之款項作為賠償金。
第八條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引起之爭議,願以公平誠信原則,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契約乙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